头条:水利部紧急提醒!2条河流或发“最大洪水”

而列宁所面临的俄罗斯是一个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尚未完成的社会,要越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向共产主义转型。

但社会要进入常态,根本上取决于经济稳定,以及强化综合治理能力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它的任务,一方面是组织各部门统一步调贯彻执行中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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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地方,由于政法委书记身兼常委,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向党委请示,一部分是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还有一部分是报请政法委书记批示。社会形势越严峻,政法委员会组织与协调公检法的事务就越多,政法委员会对公安权力的倚重就越大,公检法联合办案现象就越普遍。1951年,彭真代表政治法律委员会在政务院第八十四次政务会议上做报告时提出,该年工作任务中的第一项工作就是: 加强政权建设。[6]实际上,政法委员会只不过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一环,尽管是重要的一环,但并非全部。案件协调,包括专案组的做法,实际上还是来自于过去公检法联合办公的传统。

于是在1997年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通知》)中规定: 一、关于审判法庭席位设置问题。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助手、参谋。从总体上看,制度变迁和创新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归功于法院:法院保证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制度,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归纳科斯以来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极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 [4]转引自盛洪:《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第25页。凡勃伦是美国制度学派的创始人。

其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凡勃伦代表了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学派,他着重于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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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勃伦没有将这种变化表述成系统的简单外生变量,而是把它们视为累积因果过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他承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但他认为,通过国家,首先是法院的公正调节,就可以从冲突中建立秩序,实现一种合理的资本主义。他拒绝凡勃伦的根据新物质条件形成习惯的概念。在贝克尔看来,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

总之,有这样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法律经济学不仅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正在改变着许多传统法学家、法律专业学生、律师、法官和政府官员的行动哲学。摘要:作为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最重要发展的法律经济学,渊源于制度经济学。所以,一定的制度和规则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就会被新制度所取代。科斯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时指出,人们通常只看到实物的存在,而没有看到推动这些实物变动的权力。

西方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似乎几乎脱胎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渊源。制度变迁有两个方面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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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勃伦、康芒斯、米契尔是早期制度经济学三位最有名的代表人物。将经济学的定量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无疑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

然而,现实的世界并非是拥有完备信息的世界,当事人为完成一笔交易必然不断地出入市场,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值,需要就交易的细节进行谈判、协商、检验、签约,甚至要承担违约损失等,市场的交易是要付出代价的。[7]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跨法学经济学的研究,以及数理工具和案例分析的运用,无疑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开拓性工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理性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厂商),都在自觉地遵循市场机制的要求,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费者将取得最大的效用满足,厂商将实现最大的利润,从而社会的福利达到最优。这些制度变迁,包括惯例、规范和法律,其发生最初是个人行为模式变化的无意结果,但它们终将推动审慎的、主要是政府的法律修改和重组过程。在凡勃伦看来,这种渊源于神学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

米契尔则是经验统计学派的代表,他以统计分析为基本方法,主张把制度研究建立在经验统计的基础上。正确的结论应该是,将制度因素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即制度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从而制度对经济行为影响的有关分析应该处于经济学研究的核心的地位。

这种审时度势的状态实际上常常暴露体制和程序的不合理性和非法性。制度是组织构造的结构模式,有些学者甚至把制度等同于社会组织。

注释: [1][2]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2年版,第87页,第107页。他们认为个人不能脱离一种特定的文化而存在,制度和文化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起着很大的作用,只有在这种独特的文化整体中,才产生了信念、价值和个人行动,并被赋予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制度是对人和组织行为的规范,它是人和组织为适应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目标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因此,他们必然达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并且既然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法律的、同行业的和伦理的)来判断纠纷。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把道德意识形态等纳入了制度范畴。稀缺当然是经济学家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的基础。

当然制度非均衡并不必然会引发制度变迁,由于条件的制约,这种非均衡有时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术语老并不意味着该传统没有生命力、垂死或过时,它只是指持续的、集中关注制度问题的较为悠久的传统。

[14] 康芒斯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解释观点出发,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不是要解释法规的历史,而是要预测它们的经济后果。

国家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国家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变迁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在法律经济学产生之前,法学研究一般是定性的。

制度经济学,换个说法,就是所有权经济学。人类从最原始的社会状态演变到最发达的状态都对自己施加了一些制约,以便给出一个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结构。我们基本上处于审时度势的状态。在科斯开创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的研究领域后,大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循着他的思路,将交易成本概念用于诸如产权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新经济史学、产业组织学、法律经济学等一些新的研究领域手中,使交易成本概念逐渐地被一般化。

交易成本对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家只有掌握了交易成本这个分析工具才能够第一次真正地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制度的运行与演变,从而使他们与凡勃伦至卡拉布雷西的制度学派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等分析方法区别开来。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许是唯一的中心问题。

科斯毕生从事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以期改变经济学家们分析问题的方法,并最终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发展,一方面会使原来的制度安排变得无效、并非最佳或制度短缺,另一方面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的制度选择范围。

这从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家屡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理论形成世界学术风潮中可以清楚看到。凡勃伦还认为以往经济学的一个根本就是把寻求不变的自然规律作为自己研究的目的,并假定一个正常状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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